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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期小杰说法: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常见的“坑”(一)

2021-01-14 09:00:23 2011人阅读

  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员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在此过程中企业如果未注意一些细节事项,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哪些“坑”呢?


通过查阅大量案例,梳理杰斐逊律所法律顾问单位日常劳动人事方面咨询,小杰总结了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常见的10个“坑”。小杰资讯将分三期为企业分析这些“坑”的法律风险并给出处理建议。


1号坑:超期签署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企业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最长需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的,在一些地方也会被认定为未签劳动合同,从而产生双倍工资的问题。
小杰建议:(1)若员工拒绝签署劳动合同,企业要及时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保留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在用工一个月后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建议企业建立员工劳动合同台账,及时核对合同期限,避免出现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续签的情况。

2号坑: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校生也签署劳动合同。
法律风险: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特别是其中未领取养老金、退休金的人员)、在校生与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争议。但是,如若这些人员与企业签署的是劳动合同,则他们与企业之间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
小杰建议: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建议与其签署退休返聘协议或其他劳务性质的协议。对于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建议与其签署实习协议,并且最好让学校也作为实习协议的签约主体。

3号坑:试用期期限过长
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就如何约定试用期有明确规定,如果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企业需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小杰建议:在设置试用期期限时,不要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员工重新入职或换部门时,不得再重新设置试用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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