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者冒充员工索要巨额劳动补偿一案

█关键词 合伙投资 代缴社保 双倍工资 冒充员工 雇佣
黄先生与郭某曾是制伞业同行。郭某自营的一家制伞厂濒临倒闭。黄先生看中郭某的业务能力,就与郭某协商共同投资合作生产晴雨伞。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黄先生出资金,郭某以现有设备作价投资。由郭某负责生产经营,合伙体命名万成雨衣厂,在郭某原经营的厦门灌口镇继续经营,并由黄先生与郭某的原房东签署了租房合同。
双方约定郭某每月拿固定工资加抽成,合伙体若有盈利可分红。厦门对劳动者保护比较周全,要求用人单位对每个员工缴纳医社保,黄先生就借其担任晨达公司法人代表的便利,由合伙体的员工代表与晨达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缴社保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晨达公司只代合伙体缴纳医社保,所有费用由合伙体承担。如果合伙体因医社保原因导致晨达公司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签约后,晨达公司为万成厂的员工报送医社保,由晨达公司公户缴存医社保费用,再由万成厂的财务将每月的费用汇还晨达公司。
黄先生与郭某的合作并不顺利,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先生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屋漏偏逢连夜雨,出租房又遇上当地政府基建拆迁,合伙体无法继续在原地经营。黄先生希望合伙体继续经营,争取挽回投资损失。但郭某已失去信心,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万成厂就此解散。
2014年初,晨达公司接到郭某及其他几个万成厂员工一同向厦门劳动仲裁委员会递送的《仲裁申请书》,要求晨达公司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付工资、加班工资等。其中单郭某就诉求34万余元人民币。郭某等人向法庭提交了厦门社会保中心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明细》,工资发放记录,欲证明他们与晨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起始时间。拟根据我国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规定,认定郭某等人与晨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前形势对晨达公司极为不利。
晨达公司认为自己仅是代为缴纳社保,该种情形为厦门大量存在。虽然违规,却是一种即可维护员工的利益,也可减轻小企业的负担的通常做法。可如今,代为缴交社保的小企业雇员转而起诉代缴社保的公司,简直是引狼入室。晨达公司紧急商请黄先生解决,但未能解决(黄先生于2013年1月不再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故聘请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朱志龙、许良妹律师处置本案。朱、许律师认为,要推翻郭某等人的申请,唯有证明郭某等人与晨达公司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但在当前仲裁一边倒的情势下,举证难度相当大。
解铃还需系铃人。经朱律师与黄先生对话,将其与郭某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梳理,黄先生提供了其本人与郭某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万成厂财务银行流水(内含:工资发放明细、向晨达公司支付医社保费记录等)。朱律师认为,郭某与黄先生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因万成厂并未登记注册,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故其他五人与黄先生存在雇佣关系。两位律师认为,晨达公司的合法利益有了受法律保护的证据基础。两位律师向厦门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郭某等六人仅与黄先生发生法律关系,与晨达公司仅止于代缴社保这一委托关系。厦门劳动仲裁委采纳了朱、许律师的意见,驳回郭某六人的仲裁请求。
郭某六人不服,分别向厦门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灌口法庭审理本案时,对郭某等六人的招工情况 、用工地点、工资发放、劳动管理作了进一步调查。
朱、许律师则进一步提交了其他五人向郭某请假的书证,证明郭某等人工作地点与晨达公司经营地点不一致,发放工资时间、发放账户不一致等细节,辅助证明郭某六人与晨达公司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出于对其他五名工人的实际情况考虑,朱律师积极与黄先生沟通,与除郭某之外的其他五名工人达成调解。但对于背信的郭某则坚决不予以调解,要求法院依法判决。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郭某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护原判。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来看,一般民事纠纷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具有考勤、发放工资等主导权。掌握有证据优势,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导倒置方式,简单说来就是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员工的主张是错误的。否则仲裁庭、法庭都会直接推定员工主张成立。因此,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用人单位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不能再以粗放型的方式,而应当着专人管理、保存相关档案。这样做虽然会增加用人单位成本,但有助于企业预防员工不诚信所导致的风险。否则一旦纠纷发生,用人单位要付出巨大的代价就不是前述成本所能比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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